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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了银行加钞员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侵占ATM现金案。被告人分别两次从ATM里共盗走了198.11万现金,被告人盗走现金后,将60.62万元埋当地某景区一大桐树下,并通知其妻子张某甲去取钱,剩余钱款被告人随身携带挥霍。该判决书显示,被告人姬某军原系中国建设银行渭南分行ATM管理中心加钞员,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,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。
(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文字无关)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姬某军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职工,主要从事ATM机加钞工作。2014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,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,在临渭区前进路建行营业厅ATM取款机设备间内,将钞箱中135万元现金盗走,当日23时40分许,又在高新区渭化家属院物业社区服务中心西侧建行ATM取款机设备间内,将钞箱中63.11万元现金盗走。
经银行清点两处被盗现金金额共计198.11万元。姬某军盗走现金后,将60.62万元埋在当地某景区一大桐树下,并通知其妻子张某甲去取钱,剩余钱款被告人随身携带挥霍。案发后,姬某军家属于2014年3月30日向建设银行交回60.62万元,3月31日向建设银行交回137.49万元,共计198.11万元。
法院认为,姬某军利用其担任银行ATM管理中心加钞员之便,将单位198.1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依法应予支持。
被告人姬某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情节,且愿意接受处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姬某军家属已代其向建设银行渭南分行退还全部赃款,可酌情予以轻处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
故法院判决姬某军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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